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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道板上有沒有人看過美國軍事小說作家Tom Clancy所寫作的《Executive Orders》
(臺譯:總統命令)一書。書中有個佔不到幾頁的劇情,電視評論家普朗博在查證有關
美國總統過去的經歷時,遭到查證對象回以一句相當傷害性的言語:「我們為什麼要相
信你,你是個記者。」普朗博當下第一個反應是覺得受到傷害,但隨即感到悲哀,什麼
時候記者已經成為了一種人們所不信任的職業。


台灣媒體在面對非同業的質疑時,慣常引用所謂的第四權理論來作為自己的護身符,認為
新聞自由有其特殊性質,需要更大的自由空間,以及更多的特許權力,以維護新聞自由。
根據美國大法官Potter Stewart在1974年所發表的論述,第四權理論作為新聞自由的理論
,使得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有所區別,此區別在於強調新聞媒體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扮演
的角色,係作為一種政府三權(行政權、立法權與司法權)以外的第四權力組織,用以監
督政府、防止政府濫權,因此第四權理論又稱為「監督功能理論」。

Stewart大法官認為,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是為使新聞媒體成為一種制度性的組織,
使其能夠獨立於政府之外、具有自主性、免受政府的干預,易言之,根據第四權理論,新
聞自由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形成一個意見或言論的自由 市場;也非將媒體視為政府與人民
之間的中立訊息溝通管道;更非為完成個人表達自我。從這個理論基礎觀之,新聞自由與
言論自由在本質上有相當大的差距。


而我國林子儀大法官指出,倘若新聞自由的理論基礎為第四權理論,其具體內容即應視為
了達成憲法所賦予的監督功能需要而定。他認為在此前提下,最低程度的新聞自由應該包
括:(1)設 立新聞媒體事業的權利;(2)搜集資訊的權利;(3)不揭露資訊來源的權利;
(4)編輯權利;(5)傳播散發資訊的權利。


C‧Edwin‧Baker教授則是概括性的將新聞自由權利分為防禦性、表意性、外求性等三大
類別。台灣媒體最常主張的權利多半是屬於防禦性的權利,也就是新聞媒體作為一種社會
制度,為維護此一重要制度之必要,主張新聞自由得使新聞媒體免受政府之干預。新聞自
由防禦性質表現在:新聞媒體的免於證言之權;不得搜索、扣押新聞媒體之權;新聞媒體
有免受政府為達成一般社經政策或促使傳播多元、公平性而行管制措施之權。


而每當政治人物控告媒體時,媒體就在那邊嚷嚷的寒蟬效應,則是屬於此種分類中的表意
性權利。亦即新聞媒體有權傳播其所選擇的訊息或意見。新聞自由的表意性質表現在:免
於某些禁止報導命令或事前限制措施之權利;即使事實傳達有錯誤,可免受誹謗罪追訴之
權利等。


誠然,第四權理論賦予了媒體一個神聖不可侵犯的保護傘,任何有可能妨害到媒體公正行
使新聞自由的行為,在此保護傘前一律無效。然而,第四權理論有個致命的盲點存在,也
就是,此理論是為了讓媒體不受不當限制而喪失其功能而發展出的理論,理論的論述是建
立在握有權力者會以不當手段去限制媒體功能的前提上而產生的。如果,媒體根本已經不
具有其應具有之正當功能時,媒體還有這個權力去主張自己適用第四權理論嗎?


參考資料來源: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6%96%B0%E9%97%BB%E8%87%AA%E7%94%B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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