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看到報紙,上面登了一條關於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修正草案的新聞,看完之後,差點沒有腦充血死在當場。這種完全是偽善的假平等法案居然還能獲得一致共識?那些同意的人如果不是腦殘,就是他們是外星人,思考邏輯跟地球的正常人完全不一樣。

立委諸公到底清不清楚所謂「公正客觀」是什麼意思?這種莫名其妙的「公正客觀」屁也不是。媒體在報導理應該抱持著沒有偏見,單純報導出事實的態度沒錯。但是政論節目可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好唄。

政論節目必然有其立場,那個立場主導了該節目想要討論的主題以及討論傾向。正如同歷史研究者必然有其史觀一樣。即便是單純的依憑考古證據做出解釋,當你解釋後,那也是一種史觀。

今天搞出這麼一種修正草案,不如大家把話講明開來,政治人物需要的是一個處於完全控制下的言論環境,一個老大哥永遠都正在看著你的生活環境好了。真該給想出這些修正案的委員拍手喝采才是。這些人真是天才。那些人的老媽生塊叉燒都比生那些人好 = =

選罷法修正,朝野達共識:政論節目不公,最高罰兩百萬

記者姚盈如/台北報導

電子媒體政論節目要小心了!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修正草案達成共識,日後廣播或電視從事選舉論政、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時,應公正、公平,不得為差別待遇;報紙、雜誌所刊登的競選廣告,也應載明候選人或政黨,違反上述規定,最高皆可處新台幣兩百萬元。

這項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會逕付二讀後,遲無進展,朝野黨團昨天進行第六度協商,國民黨團協商代表吳育昇表示,草案中新增規範廣電媒體的選舉新聞和論政部分,朝野協商代表皆無異議。

草案新增第四十九條明定,廣電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,在公平原則下,讓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,但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廣播電台、無線或有線電視台,則不得播送競選廣告。至於廣播或電視節目從事選舉相關議題論政、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,依法亦應為公平之處理,不得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,否則任何人皆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事證向選委會舉發,選委會可處以二十萬以上、二百萬以下罰鍰。

報紙、雜誌的部分也是一樣,草案第五十一條新增條文規定,報紙、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,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姓名;若為政黨或為法人團體之廣告,也應予以標明,否則依法將可處二十萬以上、二百萬以下罰鍰,或是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。

而有關下屆立委單一選區兩票制中「第二票(即政黨票)」認定問題,昨天也一併獲得解決,取得法源。由於台灣政黨數目逾百個,必須適度設限,朝野協商決定,政黨須符合最近一次總統大選候選人得票率百分之二以上、最近三次不分區與僑選立委得票率曾超過百分之二、現有立委五人以上、或該次立委選舉推薦區域立委候選人達十人以上等任一條件,才有資格取得政黨票。

出處如下:
http://news.chinatimes.com/2007Cti/2007CtiNews/2007CtiNewsContent/0,4521,110502+112007071800064,0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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