晏子春秋曰:「橘生淮南則為橘,生於淮北則為枳,葉徒相似,其實味不同。所以然者何?水土異也。」,講坦白話,中職的讓渡制度,跟這句話實在有異曲同工之妙在。
中華職棒十八年的讓渡制度規定,球團可以將認為不符合戰力需求的球員放出至讓渡名單上,如果在提出名單時起算的「二十四小時內」沒有球團願意接手,則該球員的職棒生涯就宣告結束,即便後來想重回球隊,也只能在「隔年的下半球季」回到原本將該球員「讓渡」的母隊。這種既缺乏考慮時間,也缺乏對球員福利考量的制度,在網路上被戲稱為「超渡」制度。
也就是說,一旦遭到讓渡,球員生涯大概就是就此遭到「超渡」,一去不回頭了。
到了今年,也就是中華職棒十九年,讓渡制度有了大幅度的改版。幅度之大,讓人不得不懷疑去年的讓渡制度根本就是所謂的三十天試用版本,今年的讓渡版本則是商業販售1.0版。
根據剛剛打去中華職棒大聯盟詢問的結果,現行讓渡制度大約如下:
一、球團讓渡→120小時內有球團接手→ 談薪
→維持原薪,球團不得片面刪減(狀況A)
→另談新約,雙方合意則不受30%減薪限制(狀況B)
二、球團讓渡→120小時內撤回讓渡→ 一個月內不得再讓渡同一球員
→你作了一場被讓渡的惡夢嗎?
三、球團讓渡→120小時內未撤回也無球團接手→ 今年宣布失業,明年只能回原球團
→不想回原球團,請準備模版工具或是加入各大連鎖加盟店。
至於狀況B中所提到的30%刪減幅度,根據中職聯盟工作人員的回答,係指現行制式合約中規定,球員在N+1年的薪水,不得低於N年的70%。但是讓渡制度並不符合這個條約所要規範的情形。因此,只要雙方合意,要扣多少就扣多少。
立意是有比去年的試用版本好一點了,但是中間仍舊有著可以改善的空間存在。加油吧中華職棒!努力讓這套四不像的讓渡制度變成真正的讓渡制度吧!
延伸閱讀:
別鬧了!CPBL!@愛德格觀點
中華職棒十八年的讓渡制度規定,球團可以將認為不符合戰力需求的球員放出至讓渡名單上,如果在提出名單時起算的「二十四小時內」沒有球團願意接手,則該球員的職棒生涯就宣告結束,即便後來想重回球隊,也只能在「隔年的下半球季」回到原本將該球員「讓渡」的母隊。這種既缺乏考慮時間,也缺乏對球員福利考量的制度,在網路上被戲稱為「超渡」制度。
也就是說,一旦遭到讓渡,球員生涯大概就是就此遭到「超渡」,一去不回頭了。
到了今年,也就是中華職棒十九年,讓渡制度有了大幅度的改版。幅度之大,讓人不得不懷疑去年的讓渡制度根本就是所謂的三十天試用版本,今年的讓渡版本則是商業販售1.0版。
根據剛剛打去中華職棒大聯盟詢問的結果,現行讓渡制度大約如下:
一、球團讓渡→120小時內有球團接手→ 談薪
→維持原薪,球團不得片面刪減(狀況A)
→另談新約,雙方合意則不受30%減薪限制(狀況B)
二、球團讓渡→120小時內撤回讓渡→ 一個月內不得再讓渡同一球員
→你作了一場被讓渡的惡夢嗎?
三、球團讓渡→120小時內未撤回也無球團接手→ 今年宣布失業,明年只能回原球團
→不想回原球團,請準備模版工具或是加入各大連鎖加盟店。
至於狀況B中所提到的30%刪減幅度,根據中職聯盟工作人員的回答,係指現行制式合約中規定,球員在N+1年的薪水,不得低於N年的70%。但是讓渡制度並不符合這個條約所要規範的情形。因此,只要雙方合意,要扣多少就扣多少。
立意是有比去年的試用版本好一點了,但是中間仍舊有著可以改善的空間存在。加油吧中華職棒!努力讓這套四不像的讓渡制度變成真正的讓渡制度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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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這版的讓渡制度也很怪 如果球員不接受球團超過30%的扣薪 那麼他今年就沒球可打 不是會讓球員被迫接受扣薪嗎 還是說戰力外本來就該被扣薪呢
我覺得重點還是在第三點 自己不要的球員 為什麼還要被限制出路 這點不改 改成讓渡1200小時也是一樣的
修正方向: 投標的球團要先標定薪水,假設第一順位的球團要減薪,而第二順位球團沒有減(或減的較少),第一順位必須比照或放棄......
若選手不同意球團提出的扣薪要求且雙方未能達成共識 選手有權向聯盟提出申訴 聯盟將會強制要求球團付以全薪.
建議各球團集中在一段時間內提出讓渡(即戰力外)名單,各球團可以各取所需或來個6隊大交易,總覺得照排名來吸收怪怪的,讓有興趣的球團自由跟球員談薪,球員自己選擇要去那隊才合理吧,那個撤銷條款也是寫得莫名其妙,既然都提讓渡了,收回的用意在於??又不是word打錯字還可以按回復.反正這已經是個不公平條款了,至少也寫得像樣一點吧!